过往资料显示,这块土地早前是北人集团公司下的第四印刷机械厂所在地的一部分,因为厂区整体搬迁,在1999年北人集团公司和万发公司签订协议,以13亿元的价格将整体厂址有偿转让给万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而在2001年,万发公司和万馨公司、北人集团公司共同签署新协议,将上述项目的乙方当事人(受让方)由万发公司变更为万馨公司,而关于厂址转让费余额支付也由万馨公司承担,万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万馨公司已经从万发公司手里拿到了上述土地的开发权。
“当时万馨公司一直欠着北人集团约2600多万没有结清,从2007年就开始打官司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包括他在内的很多人当时都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麻烦的债务纠纷,反而成为日后土地“易主”的一个机会。
当法院2008年5月12日、10月7日两度查封万馨公司旗下土地后,2008年12月24日,北人集团、万馨公司、万发公司、万禾世家四家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共同签订了《达成和解协议书》,将万馨公司手中“二期土地”以1.2亿元的价格出让给万禾世家,用来偿还给北人集团的欠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转让土地,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表决后方可进行,以防止个别董事或股东利用职权,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转让土地行为,属于重大经营事项,特别是国有参股公司,在土地转让方面法律手续的履行更加严格。”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红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是记者手中获得的证据显示,作为一家国有参股的公司,万馨公司对于最核心资产的处置,却没有召开任何董事会会议并表决通过。对此,万馨公司总经理李建华对记者说,对于二期土地的转让,当时召开过董事会进行表决。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万馨公司并未向记者提供召开股东会议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另一方面,这个由于债务纠纷官司引发的土地转让,也没有选择公开拍卖的方式,而是私下将“二期土地”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悄然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转让土地时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地块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贱卖土地,则该出售行为没有保护股东利益,侵犯股东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万馨公司第一大股东、环球公司董事长姚尔强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土地转让期间,作为万馨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环球公司曾提出以5亿元的价格收购并开发此土地,但遭到拒绝。而万馨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李大钢代表当事人李建华否认此事。
根据工商局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11月2日,环球公司仍占万馨公司60%股权。
“这就是一个看似完美的‘障眼术’,让土地转让在法律方面有一层合法的外衣。”知情人对《经济参考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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