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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引发房产加名潮 谁动了谁的奶酪?

来源:华声在线  整理 东莞房掌柜  2011-08-21 10:03:28
[摘要]从8月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 ...

  影响三:

  让老婆加名“吃定心丸”

  在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记者遇上了正在咨询房产证加名手续的陈小姐。她告诉记者,她刚结婚不久,这是老公主动提出加名字的。除了在房产证上补加名字外,也有配偶想通过公证方式来明确房产产权份额。市民卢小姐表示,房子是公公婆婆购置的,房产证上仅有丈夫和其父母三个人的名字,“我希望去公证处公证,确定我对该房产拥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影响四:

  娘家出非毛坯费算不算产权

  在上海,年轻夫妇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出非毛坯、家电钱非常常见。在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位心存疑虑的女士表示:“买房的时候我老公家里出了100万元首付,剩下的100多万元贷款也是他们还,当时说好我来付非毛坯和家电家具费用,估计要三四十万元。”她想了解,非毛坯和家具费是否也能计入产权份额?

  对此,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如果女方名字未登记在房产证上,哪怕女方出了非毛坯家具费,对该房屋也是没有产权份额的。

  家庭主妇离婚吃不吃亏?

  情形 1

  男方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例说明:假如男方结婚前买了一栋总价100万元的房产,并支付50万元的首付,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剩下50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各还贷25万元,离婚时,双方已经还贷完毕,房产总价达到2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房产归男方,但男方应对女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女方能获得50万元。

  情形 2

  男方给首付月供女方给家用

  有的人组成家庭时,是由男方婚前负责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也由男方负责月供,而女方负责家用。甚至还有不少妇女在家做全职太太,根本没有收入。这种情况下,一旦离婚,有的人担心,女方会不会就吃亏了?这种情况也在微博上引发热论,家庭主妇净身出户说让不少“女主内”心都凉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李小非说,夫妻双方婚后的工资等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收入。“如果妻子做家庭主妇没有收入,但是她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责任,也拥有共同收入。”李小非说,因此,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后共同财产,用这些钱来还贷供房,也视作夫妻共同还贷,因此也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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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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