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但经市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六)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第十五条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一)购房指引;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采取预售的,应当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七)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
(八)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
(九)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十三)深圳市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方式;
(十四)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应公布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及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书;
(十五)安全生产指引;
(十六)销售住宅商品房的,还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
(十七)投诉方式和途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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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6:26
2024-03-0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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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掌柜根据东莞市房屋网签备案公示网统计显示,2023年11月3日东莞成交共计住宅59套,面积8878.5㎡;商业7套,面积254.5㎡;办公2套,面积136.06㎡;车库25套,面积3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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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行集体表态:化解房地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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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17:01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