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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楼市监管新政:房价大调整需备案 租金有政府指导价

来源:房掌柜  黄子欣 东莞房掌柜  2018-11-24 09:43:42
[摘要]深圳又在酝酿出楼市监管新招!这次盯上商品房销售、房租租赁、房地产经纪等

第三十六条【租赁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第三十七条【租赁合同备案权益】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八条【合同备案变更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或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指导租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第四十条【租赁保证金】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数额不超过两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按要求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和出租信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及消防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并定期查验出租屋的安全使用情况,至少每月查验一次;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进出通道畅通;

(四)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无法排除或者承租人拒不处理的,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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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琬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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