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不仅包括现房,还包括预售房、住宅和非住宅。
业内人士表示,“一房一价”或将成为价格公示的常态,长久以来困扰楼市的“随意涨价”等行为有望得到遏制。
记者5月26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我市已拟定出了省会“一房一价”的执行细则草案,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报批当中,有望于近期出台。
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实行“一房一价”
按照细则,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细则》明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探访:购房者欢迎“一房一价”
日前,记者走访了省会几家楼盘,发现对“一房一价”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差别很大,有些大的楼盘不但挂出了项目各项信息、价格、房号、户型面积等详细信息的公示牌,而且销售人员也是对答如流,对政策相当了解。但也有不少楼盘目前政策还是没有落实到位,问及价格及销售信息,销售人员还得查销售记录,并表示价格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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