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2.该建筑物地基处理不满足规范要求。虽经过加固处理,但1、2单元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3.该建筑物构造柱、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4.该建筑物砖的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5.该建筑物部分砌体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砌体砌筑质量差,砌体砂浆匀质性差。
6.该建筑物墙体裂缝的最大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不适于继续承载。
7.该建筑物倾斜和沉降变形均不满足规范要求。
8.该建筑物地沟施工和地沟地基处理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议,对1—2单元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和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处理,对3—4单元进行维修处理。
2013 年11月,兰州市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又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对九州开发区五号区31号楼5—7单元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结论为:楼体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建议在进行经济性比选后及时对九州开发区五号区31号楼5~7单元采取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加固处理措施或者采取拆除新建处理。同时,应在建筑物现阶段使用过程中密切观测结构沉降及裂缝发展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法院驳回“不缴维修基金”说判决拆除涉案房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原告103名业主的商品房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适宜维修需拆除重建,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过错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该建筑物在竣工之初工程质量经鉴定机构鉴定显示为合格,造成地基下陷是因2005年2月九州水管网渗水所致,地基下陷是因业主使用不当且未交纳 2%-3%的维修基金,无基金维修所致的主张。根据相关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本案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维修资金的缴纳未约定,因此原告也未缴纳。同时,法律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支付的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购房者不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般为 50年,该住宅楼房目前仅使用10余年,尚在保修期内,因此,被告不得以原告未缴纳维修基金为由在楼房出现问题后怠于履行维修责任。故被告的上述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位于兰州市九州开发区五号区31号楼予以拆除。
2023-11-0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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