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市府办《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84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开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程序
(一)自2011年5月16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须到市物价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开发企业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上下载《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和《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
(三)开发企业申报资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市物价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回执。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四)开发企业凭市物价局备案回执,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开发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售手续的,该价格备案将自行作废,开发企业需重新到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凭市物价局备案回执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
(五)开发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1年6月1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
三、价格备案内容
(一)开发企业向市物价局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开发企业申报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套数、销售单价、总价款、当期推出销售的商品房均价(以楼栋为单位)、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凡在《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未显示的内容,如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开发企业在申报备案后,连同价格备案表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二)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如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到市物价局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东城区东城南路39号12栋一楼,即:美居中心装饰材料城一楼,联系电话:22323679、22323681、22323682、22323683)。
1、《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2、《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3、《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
4、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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