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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楼市监管新政:房价大调整需备案 租金有政府指导价

来源:房掌柜  黄子欣 东莞房掌柜  2018-11-24 09:43:42
[摘要]深圳又在酝酿出楼市监管新招!这次盯上商品房销售、房租租赁、房地产经纪等

深圳又在酝酿出楼市监管新招!11月23日,深圳规划国土海洋局官网挂出了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深圳市法制办联合发布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下文简称监《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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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据悉《监管办法》,主要对深圳商品房、租赁、经纪等作出细化规定,可归纳如下:

商品房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房企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商品房预售,七层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需已封顶;七层以上的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但经市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另外,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屋租赁方面,提出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房屋租赁企业不得强制或者诱导承租人使用或者捆绑租赁贷款支付房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等要求。

房地产经纪方面,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诚信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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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琬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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