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信息
最新施工信息:(本周无新开工信息)
最新竣工信息:
附件
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东房[2009]20号
各镇(街)房管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使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缴存和监管银行
经公开招标,确定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维修资金缴存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我局已开设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一、 缴存方式
买卖双方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规定》为准。根据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
第一种类型:新销售的商品房
(一)自2009年6月10日起,凡是网上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时除按要求打印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外,同时打印《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盖章后,由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银行向缴款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缴款证明。建设单位或业主到房管所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关单位留存联)。
(二)自2009年6月10日起,非网上销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购房人的,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出具《通知书》,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缴存主体为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银行向缴款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缴款证明。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关单位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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