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事项
(一)自2009年6月10日起,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等业务时,维修资金缴存主体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并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关单位留存联),房管所方可受理;建设单位自用物业,在向市交易所提交自用物业申请前,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转让房屋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新旧业主应做好维修资金缴存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并落实专人来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的缴存和监管工作。
(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建设单位核实各幢房屋的预售证办理时间,根据发证时间确定缴存主体,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每栋楼出入口进行通告,并书面通知各业主。通告必须将楼房对应的预售证发放日期清楚列出来。对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无异议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报当地房管所备案;对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有异议的,业主可要求建设单位出示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以同一幢建筑物首次发放为准,延期及变更预售证的不作为界定缴存主体的标准。
(四)专户管理银行应切实做好服务,方便缴款人,可在各房地产项目现场及物业管理处设立收费终端,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给予配合。
(五)维修资金户名格式为楼盘-幢-房号,专户管理银行系统完善后,再补发存款凭证或专户卡给房屋所属业主,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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