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类型: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业主的商品房
(一)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且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可按以下两种选其一:
第一种: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
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通知书》给业主(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房管所在楼盘张贴缴款通告,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到房管所开具《通知书》),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种: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我局提出代收维修资金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维修资金保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经我局批复同意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同意代收维修资金的批复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通告,并在代收前与业主签订代收协议。业主在每月缴交管理费时,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一同交纳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月收款后十日内必须把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到监管专户并出具收款收据给业主,同时每月将维修资金收款明细报我局和专户管理银行;当维修资金达到缴存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停止收取,并负责到专户管理银行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发还给业主。
(二)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提前出具《通知书》给业主,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必须向建设单位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建设单位保留有关单位留存联复印件);从2009年6月10日起,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第三种类型: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建设单位的商品房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双方未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房屋,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向开发单位追缴。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楼盘原始资料及明细清单提交我局,由我局核实应交存的维修资金金额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专户管理银行根据账户分摊明细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将收据发给业主。
第四种类型:已售且已经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
对已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征缴的住宅维修资金,按《关于对已征收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东房〔2009〕8号)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分账后,由银行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业主。
第五种类型: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交存办法由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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