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三”公路贪腐窝案便是一例。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高速公路占用地赔付款中,涉案人员几乎都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采用收入不记账、虚报开支、虚报附属物、高报附属物评估价格、假借他人名义冒领等方式,侵吞、私分、冒领占地及附属物赔付款。
陈某、赵某和张某分别是三门峡市张茅乡清泉沟村的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会计。他们都是50年代初出生的当地农民,并在90年代后期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他们之间在工作协调上经常出现磕磕绊绊,但在设法贪污高速公路占用地赔偿和补偿款面前,意见却高度统一。
“洛三”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开始于1997年,当时赵某、张某为了牟取私利就利用自己负责协助县、乡征地附属物清点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部书记陈某的名义,虚报60棵八年龄的苹果树,骗取补偿款15000元,陈某分得赃款3000元,赵某和张某各分得赃款6000元,也正是这一次的“分赃”使他们由过去的“对立”关系转为“缓和”。随后的几年里,三人俨然形成了一个配合默契的小团体。在“洛三”高速公路占地附属物移坟墓补偿款拨到清泉沟村委后,陈、赵、张又以多次以村民的名义虚报移坟数量,冒领补偿款。
“一般而言,涉农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涉及多个层次、多个部门和众多人员,一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村官在这一领域的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熊斌告诉《方圆》记者,以其下辖县渠县为例,该县自2007年以来,立案侦查涉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共25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高达19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6%。“我国法律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还不够健全,如果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监督人员再相互勾结共同谋利,监督机制就更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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