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五号区31号楼7个单元的103名业主,自购买房屋后入住没几年便出现地基下沉现象,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对楼体进行了维修,可这丝毫没有阻止楼体的继续下沉。2013年涉案房屋再次出现裂缝并下沉,自此之后,这7 个单元被鉴定为危房,政府要求业主必须搬离。眼看有家不能回,103名业主联合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得到该案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拆除涉案楼、重建新家、支付业主过渡费。
地基下陷住房成危房开发商埋怨业主“不缴维修金”
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五号区31号住宅楼由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4月开发建设,2001年竣工交付使用。该楼整体呈“一”字形布局,南北朝向,共有7个单元,1—4单元为6层砌体结构,与5-7单元伸缩缝隔开,5—7单元为底部两层框架结构,上部4层为砌体结构,总建筑面积约7362平方米,房屋分别出售给103名住户。
据住户反映,早在2005 年至2006年居住使用期间,该楼房楼体就因地基下沉墙体裂缝进行过地基基础加固及上部结构加固。谁知没过几年,2013年2月,该楼体又开始下沉并出现裂缝,经鉴定已形成危房,103户住户找房地产公司协商,但房地产公司一直对楼体下沉一事予以推诿,不予维修处理。于是,103户住户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1.被告对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31号楼予以拆除重建。2.被告自2013年7月至新建楼房还建入住时止,向原告每户每月支付1500元的避险过渡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3名居民认为楼体下沉是房地产公司之过,可该公司却说,涉案楼房竣工后,工程质量经鉴定机构鉴定显示为合格。引起地基下陷的原因是业主未对供热系统进行有效维护,且未交纳2%-3%的维修基金,导致无基金维修所致。故开发商不承担因业主使用不当导致的地基下陷,请求法院驳回业主诉求。
多份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楼体存在严重问题
究竟房屋是否如开发商所说属于“合格工程”?如今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在2002年房地产公司的确委托兰州黄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结果为合格。
然而,2005年3月,该楼出现地基下沉后,房地产公司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楼地基下沉事故进行了调查检测,该检测中心出具了《九州开发区五号区31号综合住宅楼地基下沉事故调查检测报告》。依据该《报告》,房地产公司委托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有色新技术开发公司对该楼 3—4单元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了加固处理。随后,2005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又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该楼结构现状的可靠性进行了鉴定检测。2006年11月,检测中心出具了《兰州市九州区五号区31号综合住宅楼可靠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可靠性评定为二级,可靠性略低于鉴定标准,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2013年,该建筑物墙体原有裂缝持续发展,已影响到建筑物的正常安全使用,地基下沉明显,兰州市九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派工程技术人员赴现场对该建筑物1-4单元进行了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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