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备案变更和注销】已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和自然人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经营业务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房屋租赁企业信息公布】房屋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布: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三)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行业组织制定的租赁指引;
(五)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
(六)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
(七)室内装修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证明材料;
(八)深圳市房地产诚信公示系统查询方式;
(九)投诉方式和途径;
(十)安全生产指引;
(十一)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租赁广告】房屋租赁企业发布广告的,应当载明其企业名称和备案证书编号。
房屋租赁企业的租赁广告、宣传材料等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租金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租赁企业禁止性经营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在租赁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
(一)提供虚假来源证明材料出租房屋;
(二)在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前,将租赁房屋再行租赁给他人;
(三)发布虚假租赁房源信息或者虚假广告;
(四)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六)非法出租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
(七)通过合同欺诈、签订霸王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克扣保证金;
(八)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
(九)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承租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强制或者诱导承租人使用或者捆绑租赁贷款支付房租;
(十一)违规开展金融行为,包括违规开展住房租赁金融业务,违规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租赁贷款业务,违规使用银行贷款等租赁融资恶性竞争、抢占房源;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租赁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房屋租赁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个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商业银行对租金、保证金、租赁贷款进行日常监管,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租赁资金安全保障。
承担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监管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十条【房屋租赁企业日常管理】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查验、记载承租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历史违建租赁条件】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经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并由住房建设、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等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第五十二条【历史违建租赁指引】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历史违建对外出租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住房租赁信息系统服务和监管功能,与各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名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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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掌柜根据东莞市房屋网签备案公示网统计显示,2023年10月23日东莞成交共计住宅53套,面积8709.99㎡;商业1套,面积31.77㎡;办公8套,面积871.16㎡;车库18套,面积225.32㎡。
2023-10-24 13:51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