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说明
境外人士买房要实名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对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作出了说明。
按照规定,从10月15日开始,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房管局表示,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
根据房管局的最新规定,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必须提供下述材料,未能提供下述材料的,限制购买商品住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购房人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购房人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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